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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文章来源:时间:2016年07月25日

  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全面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体系以及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干部予以免职。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六条 县处级女干部可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也可在年满60周岁前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 

  第八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岗位需要对其工作予以另行安排。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条 省、市(州)直部门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管钱、管人、管物的重点部门主要领导,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予交流。上述部门所属的其他领导干部和所属部门关键岗位负责人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任职5年以上的应予交流。 

  第十二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问责追究 

  第十三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窝案串案的;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认真的。 

  违反《宪法》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不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导致发生重大事件,对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信谣传谣、妄议中央,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为官不为、得过且过,纪律涣散、我行我素,盲目决策、好大喜功,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等不严不实表现的。 

  第十五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考核办法,对扶贫工作业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已脱贫的要提拔重用;扶贫任务未如期完成的,原则上暂不做工作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省、市(州)、县(市、区)领导干部完不成扶贫攻坚任务、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扶贫攻坚中认识不到位、精力不集中、措施不聚焦、作风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的; 

  (二)贫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所在的县级党政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扶贫考核结果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 

  (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第十六条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七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二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六章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 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三条 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低职务的,以及要求提前退休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调整职务或办理提前退休。 

  第二十四条 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免职。 

  第七章 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十五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八章 落实机制 

  第二十六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听取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细则》落到实处。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干部情况研判机制。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通过年度考核、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谈心谈话、专项教育活动等途径,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按照《甘肃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办法》,定期不定期地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重点研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风建设、选人用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情况,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参考依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九条 建立调整处置机制。根据分析研判情况,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干部调整的建议,党委(党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调整暂未安排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跟踪了解,向党委(党组)汇报有关情况,提出新的任免建议。 

  第三十条 建立教育管理机制。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按照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和《甘肃省省管干部谈话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与调整下来的干部进行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给予关心帮助。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督查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与干部选任工作同督查、同报告,进行全面总结,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向上一级组织部门上报专题报告。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并对督促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重视、不掌握情况、不及时研究处理,管理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放任自流等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管部门:中共天祝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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